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奥组委对恶搞北京奥运会徽吉祥物等行为说"不"
(2007/1/17 10:29:16)


 
    官方网站1月14日讯 针对近来一些网站出现恶搞2008年北京奥运会徽、吉祥物的问题,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,恶搞之风蔓延到北京奥运会徽、吉祥物上,不仅亵渎了奥运精神,而且也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,北京奥组委将视事态的发展,保留对某些侵权行为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。

  据悉,在某门户网站上,一位网民叫“衰佐去边”的网友在去年12月30日发表了一张恶搞北京奥运会会徽的图片,从发帖者的描述来看,网友“衰佐去边”也只是转帖,并非原创。

  经过恶搞,原本蕴含浓重中国韵味的会徽,在恶搞者的“创作”下完全失去了设计者想表达的舞动、奔跑的奥运精神。其中,代表男厕所的标识将会徽变成了灰黑色,下面去掉了奥运五环的标识,变成了“男”字,女厕的标识则更加离谱,给印章中的“京”字“穿”上了裙子。该帖子发表之后已经有千余人次点击,还被收藏进“精华”区,并且在该网站体育版块的首页放有图片链接。

  此前,也有网民将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恶搞。将五个福娃的头做了“换头术”,用一些影视歌星的头像代替,版本多达20多个,有的还将其搞成恶搞福娃“合集”。

  该工作人员说,早在2003年公布北京奥运会会徽和2005年公布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时,奥组委就曾分别发出公告,就保护会徽、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做出声明,告知任何机构或个人,在任何情况下,均不得将该徽记、吉祥物进行拆分、歪曲、篡改等变形使用,亦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。这应在法律上视为北京奥组委对上述恶稿者提前发出的忠告。北京奥组委对会徽、吉祥物从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奥林匹克标志等方面,作了全方位立体保护,其中包括在公布之时就将会徽、吉祥物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,作品登记类型分别为徽记标识和卡通造型,著作权均属于北京奥组委会。

  该工作人员明确表示,北京奥组委有权利对恶搞会徽、福娃以及在网上发布恶搞会徽、福娃的行为是说“不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,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,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、篡改的权利。作为2008年奥运会会徽、吉祥物的著作权人,北京奥组委当然有权利保护其不被篡改。不论恶搞者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均构成了侵权。另外,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发布恶搞会徽、福娃,往往与商业利益息息相关,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,是明显的侵权行为。

  按照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惯例,会徽、吉祥物等奥运标志不仅具有一般的商业属性,而且还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,依法对它进行保护,不仅是从商业角度出发,也是组办国家和组办城市对国际社会的一种承诺,更是对奥林匹克运动尊严的一种尊重。这种随意篡改乃至中伤奥运会会徽、吉祥物的行为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亵渎。

  在这次“恶搞”事件中,也有很多网友自发地进行了抵制。一位网名为胡之聪的网友就在回帖中说:“恶搞,应该是有限度的,不能什么都拿来恶搞,对那种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恶搞我们应当坚决抵制。”对于网友的这种抵制行为,北京奥组委表示衷心的感谢,并希望公众能够提高法律意识,自觉抵制恶搞之风,不去做助长恶搞之风蔓延的事情,共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。相信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办好北京奥运会参与感的增强,这类恶搞行为会不断减少。(张宇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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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       来源: 奥组委官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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